致公派留学人员的信 < 最新通知

Bookmark and Share 浏览次数:    12:07:56 Thu 14 Jul 2011    
  各位同学:
  你们好!
  欢迎大家来瑞士留学。来到陌生的国度,远离家乡和亲人,当你们充满对留学生活憧憬的同时,或许还会遇到许多不适和困难。为了帮助大家尽快适应新的生活,教育处提醒大家并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请在抵瑞后及时办理居留手续,并在填写《留学人员登记表》后,连同本人护照、在瑞居留证复印件、报到证原件、留学资格证书一并寄往我处。
  2、请尽快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并将帐号通知奖学金发放部门。国家留学基金委奖学金由教育处按季度汇至本人帐户。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奖学金获得者在开户的同时向开户行索取银行汇款单(浅红色)若干张寄至教育处,汇款单上一般印有本人姓名、银行代号、银行名称和本人银行账号,以便教育处及时发放奖学金。
  3、请及时办理保险(人身意外、医疗保险等)和入学注册等有关手续,并将有关保险单复印件报教育处备案。
  4、请详细阅读《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国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遵照执行。
  5、每学期末填写一次《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半年小结需导师签署意见,高访学者不需合作者签意见。研修表务必按时交我处。
  6、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留学期满时必须按时回国。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提前回国或转学等,应尽早提出申请(向教育处递交个人书面申请、国外导师和国内单位同意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为履约。延长期间的费用一般自理。政府交换奖学金生可向瑞方申请延长期间的奖学金。
  7、由教育处提供回国机票的公派留学人员,需提前一个半月通知教育处预定机票,同时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草表。填表要求字迹工整,数据准确,本人在“留学回国人员签字”栏中签名。如有毕(结)业证书,须提供证书复印件;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博士后人员须提供由指导教授或研究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进修或工作证明(请注明进修或工作期限)。上述资料齐备,我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正式《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只能开具一次,对于短期回国休假、探亲的人员等不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后改变原出国身份再次出国的留学人员不受此限。
  8、在瑞留学期间,希望大家珍惜机会,努力学习,同时要注意留学安全,加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加瑞士中国学人科技协会及各地学联的活动。(具体要求详见给留学人员的信)希望大家自觉成为报效祖国的先行者、中瑞科技、教育交流的推动者、中瑞文化交流的民间使者以及遵守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模范执行者。
  驻瑞士使馆教育处地址:Bersetweg 6
  3073 Gümligen
  电话:031 9514325(法语区)
  031 9510710(德语区)
  传真:031 9514331
  E-Mail:jiaoyuchu@muri-be.ch
  顺致
  亲切的问候
  驻瑞士使馆教育处,
Last modified: 08:07:30 Fri 22 Jul 2011